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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聪与张见国、刘玉霞、刘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471号 原告李聪,男,生于1987年,住新疆维吾族自治区盖提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学,男。 被告张见国(又名张敏),男,生于1971年,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刘玉霞,女,生于1978年,住河南省潢川县踅孜镇。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471号
原告李聪,男,生于1987年,住新疆维吾族自治区盖提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学,男。
被告张见国(又名张敏),男,生于1971年,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刘玉霞,女,生于1978年,住河南省潢川县踅孜镇。
被告刘庆平,男,生于1976年,住河南省潢川县踅孜镇。
原告李聪与被告张见国、刘玉霞、刘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时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3日,被告张见国和刘玉霞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70000元,由被告刘庆平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并向原告出据借据一张,并约定2013年10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偿还了150000元,仍下欠原告借款220000元未还。为此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并承担到期的银行利息(偿还此款结算后出)。
三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聪与被告刘玉霞、刘庆平系河南老乡关系,从2010年原告李聪和被告张见国、刘玉霞、刘庆平开始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楚县夏马勒牧场居住,并以承包土地种植棉花为业。2013年3月13日,被告张见国、刘玉霞夫妻因承包巴楚县他人土地种植棉花急需资金,向原告李聪借款370000元,并由被告刘玉霞的哥哥刘庆平担保,第一、二被告向原告出据一张借条,保证人被告刘庆平担保签字,并约定2013年10月20日前付清全部借款,约定借款逾期后,原告陆续向第一、二被告催要借款15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20000元。2013年11月后,三被告离开巴楚县后下落不明,拖欠原告借款2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借贷关系明确,有借条佐证,第一、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属不守信用的违约行为,应负本案责任,第三被告保证行为合法有效,未约定保证责任,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第三被告负本案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见国、刘玉霞借原告现金2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3月27日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由被告刘庆平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46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新力
人民陪审员  陈 劼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春彦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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