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X与孔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1314号 原告刘X,女,生于1976年,住潢川县白店乡周寨村。 被告孔XX,男,生于1970年,住址同上。 原告刘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孔XX均到庭
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1314号
原告刘X,女,生于1976年,住潢川县白店乡周寨村。
被告孔XX,男,生于1970年,住址同上。
原告刘X与被告孔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被告孔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8月9日在潢川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8月1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孔某。婚前双方感情较差,婚后因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为生活琐事常发生矛盾。2010年,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脾部出血。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使用家庭暴力,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向原告无理取闹。现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孔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前经历过一次婚姻,不能生育,为弥补原告不能惩治的遗憾,使原告感受到完整的家庭幸福感,2005年双方抱养了孔某。并且为原告治病四处求医,2011年,双方还曾在郑州医院做过试管婴儿相关治疗。婚后,被告对原告百般呵护,在经济十分贫困的情况下想方法治愈原告的不育症,前期,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做小生意。2010年,原、被告一起回潢川租住,为了能让被告安心照顾孩子防止原告过度操劳,被告独立一人到郑州市打工挣钱,并每过几个月回潢川就将所有收入交给原告。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1995年,原告刘X与被告孔XX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3月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4月,原、被告在潢川县白店乡民政所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9日,原、被告又在潢川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未生育,被告陪原告多次到外地求医治疗不育症。2005年9月4日,原、被告养育一子孔某。2010年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潢川县城租房居住,原、被告分多聚少,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也发生争吵。2014年10月1日,原、被告又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结婚多年,能够互谅互助,并已养育子女,原、被告应珍惜和培养长期感情。现原、被告感情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X与被告孔X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新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春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