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男,1996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桃林铺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监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王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6日12时35分许,被害人吕XX在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城南网吧一包间内睡觉,被告人周XX让吕XX请其吃饭,二人走到网吧前台,吕XX拿手机准备报警,周XX对其殴打,后离开网吧。当吕XX走到亚美建材大市场南门口走道,被告人周XX持匕首将吕XX捅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举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XX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时未成年,属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惩处。 被告人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6日12时35分许,被害人吕XX在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城南网吧一包间内睡觉,被告人周XX让吕XX请其吃饭,吕XX假装同意。二人走到网吧前台,吕XX拿手机准备报警,周XX上前对其殴打,后离开网吧。当吕XX走到亚美建材大市场南门口走道时,被告人周XX持匕首将吕XX的左上臂和左后肩捅伤,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吕XX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XX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吕XX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潢川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 2、被害人吕XX的陈述,我在城南网吧上网后在包间休息,从外面进来一个年轻人让我给他拿点钱陪他出去吃饭,我说我身上没有钱,这个年轻人从身上掏出一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看不对劲就说:走,先出去,我请你吃饭。走到三楼吧台,我想拿手机报警,他就推我几下,手机掉地上,屏也摔坏了。路过网吧吧台时,我看有个网管,我让网管帮我报警,有人要抢我钱。网管让找老板,这个年轻人已经出网吧了。在亚美建材市场南大门过道内,这个年轻人拿刀捅我,身上被捅伤了,我用别人的电话报警了。 3、证人葛XX的证言,中午十二点多,我在三楼吧台负责收银,来一个年轻男孩说有个男青年非要让他请吃饭,我让他找店长。这时来个男青年从后面抱住这个年轻男孩,年轻男孩就挣扎,手机掉地上了,男青年推了年轻男孩一下就走了。过一会年轻男孩也走了,以后发生的事不清楚。 4、证人付XX的证言,2014年7月6日12时40分左右,我在亚美建材市场南门口过道西边,看到被打的男孩和拿匕首的男孩走到过道中间,拿匕首的男孩用匕首捅被打的男孩,后来看到被打的男孩左肩和左胳膊流血了,拿匕首的男孩步行向环城路西边走,被打的男孩就报警了。 5、被告人周XX供述因让被害人吕XX请其吃饭,二人发生争执,其持匕首将吕XX捅伤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6、辨认笔录,吕XX辨认出用匕首捅他的人是8号周XX。 7、诊断证明及伤情照片。 8、法医鉴定结论书,吕XX左背部及左上肢创口,符合轻微伤。 9、潢川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匕首一把。 10、户籍证明。 11、抓获经过。 12、(2014)潢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13、调解协议、谅解书、撤诉申请及收条。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周XX携带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时已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自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潢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莹 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 人民陪审员 严守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志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