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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XX,男,1964年生于河南省息县,住潢川县魏岗乡(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20日被行政拘留,因该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
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XX,男,1964年生于河南省息县,住潢川县魏岗乡(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20日被行政拘留,因该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XX及其辩护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0日6时许,在潢川县魏岗乡牛岗集被告人鲁XX家门口,被告人鲁XX与吴XX因儿女婚姻问题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鲁XX用铁锹将吴XX打为轻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鲁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鲁XX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XX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鲁XX的亲家吴XX因儿女婚姻问题,到潢川县魏岗乡牛岗集被告人鲁XX家门口骂,被告人鲁XX的妻子付XX与其对骂、厮打。被告人鲁XX持铁锹与吴XX及其儿子李XX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鲁XX致吴XX头、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吴XX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审理中,经调解,被告人鲁XX赔偿吴XX、李XX经济损失4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吴XX陈述:早晨7点左右,我到鲁XX家找他理论,我儿李XX拉我回家。我同鲁XX妻子付XX吵两句,付XX拿砖头砸李XX头,扯李XX裤子。这时鲁XX出来用铁锹拍李XX头,把他拍晕了。我去护李XX,鲁XX又用铁锹对我头拍几下,我就晕了。
2、证人莫XX证言:早上6点左右,我听到吴XX骂鲁XX,我当时没在意,因为连续骂几天了。后来听到外面好象打架了,出来看,吴XX在鲁XX家门口躺着,流一地血。
3、证人付XX证言:吴XX在门口骂,我开门问她。吴XX儿子李XX上来打我,用拳头对我左眼打拳,又对左耳打一下,把我打倒,又对我踢。我丈夫出来和他们打。
4、证人李X证言:鲁XX拿铁锹追打吴XX,其中一下打吴XX头上,被打倒,头上流血。鲁XX又铁锹打李XX好几下。
5、证人李XX证言:我妈吴XX找鲁XX评理,在他家门口骂,鲁XX老婆付XX拿砖头砸我。鲁XX拿铁锹出来拍我,对我头拍好几下,把我拍晕了。我妈吴XX来护,他又拍我妈。
6、鉴定意见:吴XX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移位,符合轻伤二级。
7、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8、抓捕经过。
9、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10、被告人鲁XX供述:吴XX跑门口骂,我妻子付XX出去跟她对骂,一会吴XX儿子李XX也来了,同他妈一起给付XX打倒。我拿起铁锹对李XX和吴XX身上打一下,具体打谁不清楚。然后,李XX和吴XX跟我抢铁锹,争夺铁锹中互相捣来捣去的,不知捣在吴XX什么部位。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XX属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经查,吴XX到被告人鲁XX家门口骂,与付XX发生厮打后,被告人鲁XX持铁锹与吴XX等人厮打,致吴XX受伤。公安干警接警后,到现场将鲁XX抓获。被告人鲁XX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和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鲁XX因琐事与人厮打,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在矛盾激化上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鲁XX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飞
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志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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