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乳名“四喜”),男,1972年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XX,男,1987年生于河南省潢川县,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4年1月2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4年7月17日被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程XX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罪 2010年,被告人陈XX与曹X、陈X(均已判刑)在潢川县仁和镇省道三三八线附近开设赌场,同年11月24日14时许,曹X与李XX在赌场内发生矛盾,被告人陈XX便指使陈X带领被告人程XX与郝XX、李X、曹XX(均已判刑)等人追赶李XX、周X至潢川县城关迎宾路九龙大饭店门口,将周X砍伤、李XX轿车砸坏。经法医鉴定:周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物价部门评估,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160元。 二、开设赌场罪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陈XX伙同曹X、陈X在潢川县仁和镇三八线附近以斗“干子宝”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程XX与李X、郝XX、赵XX(均已判刑)等人看场望风,曹XX抽底钱。聚众赌博一个多月,该伙非法获利数万元。 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XX伙同陈X、李X等人在潢川三里桥加油站附近以斗“干子宝”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赵XX与毕XX(另案处理)等人看场望风,曹XX抽底钱。在一个多月的聚众赌博中,该伙共非法获利数万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XX、程XX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程XX有自首情节,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陈XX属主犯,被告人程XX属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0年,被告人陈XX与曹X、陈X在潢川县仁和镇省道三三八线附近开设赌场。同年11月24日14时许,曹X与李XX在赌场内发生矛盾,被告人陈XX便指使陈X带领郝XX、李X、曹XX及被告人程XX等人追赶李XX、周X至潢川县城关迎宾路九龙大饭店门口,将周X砍伤、李XX轿车砸坏。经法医鉴定:周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物价部门评估,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160元。审理中,被告人陈XX赔偿周X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李XX经济损失8000元;被告人程XX赔偿周X经济损失30000元,赔偿李XX经济损失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X陈述:2010年11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其到曹X的赌场去找曹X要钱,曹X不给,就和曹X争吵起来。然后,把他们出干宝的碗砸了,把桌子抽翻了。开车走到南城迎宾路菜市场那,从后面来一辆车把车拦住。从车上下来有六七个人拿铁锹和刀砍人、砸车,其和周X、黄孩下来就跑,他们就拿着刀和铁锹在后面撵着砍。 2、被害人周X陈述:2010年11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其和黄西坤、李XX从仁和回潢川走到南城迎宾路上,有两辆车上来将他们的车挤停了。从车下来三个拿铁锹的,四个拿砍刀的,上来就砸车,将玻璃砸破后,他又拿铁锹捣其右手胳膊和鼻子,将鼻子捣开了。 3、证人黄XX证言:2010年11月24日,李XX进赌场后就与曹X争吵起来,李XX将赌场的岸子掀翻了。一起开车走到迎宾路上时,有一辆小车冲到车前面,将车拦停了,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拿着铁锹和刀砸车,车玻璃都砸破了。对方有七八个人拿着铁锹和砍刀乱砸车。 4、证人王XX证言:2010年11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在迎宾路彩票站买彩票,听到外面乱。出来看到有几个人拿着铁锹和刀砸一辆小车,车上的人下来后手里还拿有刀。砸车的有三个拿铁锹的,两个拿砍刀的。 5、辨认笔录:李XX辩认出郝XX;周X、黄XX辩认出郝XX、陈X参与砸车打人。 6、法医鉴定结论:周X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 7、价格鉴定结论:被砸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为6160元。 物品照片。 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10、同案人陈X供述:2010年11月24日下午,其正要到仁和赌场,陈XX打电话说有人砸场子,让去看看。其就带着李X、曹XX、程XX、郝XX、胡忠林开着两辆车带有刀,买的铁锹在九龙大酒店旁边逼停一辆比亚迪车。拿着刀、铁锹砸车玻璃、对车里面的人打。 11、同案人曹XX、郝XX、李X供述打人、砸车过程与同案人陈X供述一致。 12、被告人陈XX供述:“佳佳”到场子找曹X要钱,结果打起来了,给赌场桌子掀了。后陈X给我打电话问赌场咋样,我说有人在赌场把曹X打了,场子散了,让陈X别去了。后来,我走到九龙饭店门口听说“佳佳”车被砸了。 13、被告人程XX供述:陈X接到场子电话说有人到场子找事给曹X打了,陈X带我们去拦那车,车上有几把刀,陈X让我在大桥头买几把铁锹。后来在九龙饭店门口将对方比亚迪车拦停,把那人砍了,车也砸坏了,我拿铁锹朝那车上乱砸。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开设赌场 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陈XX伙同曹X、陈X在潢川县仁和镇三三八线附近以斗“干子宝”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程XX等人看场望风。在潢川县仁和三八线附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一个多月,该伙非法获利数万元。被告人程XX于2014年1月2日到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陈X供述:2011年11月份,其和曹X、陈XX在仁和开赌场,曹X和陈XX招呼赌场的事,其带人负责看场子、放哨,防止有人捣乱及公安局来抓赌。看场子、放哨人员的工资有时他发,有时曹X、陈XX发。负责看场的人每天每人100元。其负责他们吃饭、唱歌、开房间睡觉。赌场开有一个月左右,斗“干子宝”,每天下午二、三点开始到下午五六点结束。每次下注最少100元,没有上限,每300元提10元,每次开宝桌面上最低有三四千元,每天提有一万元左右。每天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这些人是曹X找去的,有的开车去的,有的坐出租车去的,车费由赌场出。赌场的资金由曹X、陈XX拿着。在这赌场里其个人分2万元左右。 2、同案人李X供述:曹X、陈XX、陈X在仁和三八线附近开场子,陈X带着他们看场子放哨,陈X有事联系他们几个去帮他办。 3、同案人曹XX供述:曹X、陈XX、陈X在仁和开赌场,陈X负责带人看场子,其在赌场收打底钱。陈X给他们这些人钱,安排他们事都得去办。一般是每局300元提10元,平均每天可提2万元左右,结束后把提的钱交给曹X或陈XX,他们再给这些人分钱。其一般每天能发到200元到300元。其他看场子的每天发50—100元,他们的钱一般是陈XX发。其印象中在这赌场里经手的底钱差不多有二十多万元,其总共分有一万多元。参赌的每天大约有三四十人。 4、同案人郝XX供述:赌场是曹X、陈XX、陈X合伙开的,平时斗干子宝,每次赌注在三四千元左右。出堆的有曹X、陈XX、陈X,放账的有他、李X、程XX、曹XX,参与赌博的有姚X,其他人叫不上名字。赌场开有一个多月,每天有三四十人参赌。2010年11月份,其在赌场放账赚了2万元左右,在场子里又赌输了。其只负责放账,收底是刀疤胖负责。 5、证人彭XX证言:前段时间经常有人来这赌博斗干宝,断断续续有好几个月,他们自带桌子、椅子,要哪家没人就在人家里斗,有时在人家门口斗,也不敢问。他们有人专护场子,村民看热闹就有可能被打。在家经常听他们打电话联系人来斗,反正每场平均三十至五十人,开车就有十几辆。听说组织的有姓曹的、“四喜”、“秃子”。 6、证人黄XX证言:同李XX、周X到仁和三八线赌场,在赌场里有三四十人赌干宝,李XX和曹X吵起来,李XX将赌博的案子抽了。 7、证人李XX证言:曹X的赌场在仁和经三八线往彭店走的地方,曹X、陈X他们收提成,收完后分。斗干子宝,一般是赢100元提10元,多的时候每天可打底几万甚至十几万元。有三四十左右的人在那赌博,赌场开有两个月左右。猛猛在赌场放高利贷。 8、证人廖XX证言:赌场在仁和三三八线旁边的山地上,是曹X开的,还有合伙人不认识。其去过两次,都输了。每天从下午一两点开始,六七点结束。每天都有三四十人,用硬币斗干子宝。每次下的赌注最少有三四千元,有人负责收底。 9、被告人程XX投案证明材料。 10、被告人陈XX供述:我和曹X、陈XX在仁和开个赌场,我们打底,每场可打底2000—3000元,总开有几个月。 11、被告人程XX供述:场子是曹X、陈XX、陈X开的,我跟陈X在那帮忙,每天给我100块钱,曹XX拿底钱,我和毕XX、李X等人护场子。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11年4月份,被告人陈XX伙同陈X、李X等人在潢川三里桥加油站附近以斗“干子宝”的方式开设赌场,赵XX、毕XX等人看场望风,曹XX抽底钱。在一个多月的聚众赌博中,该伙共非法获利数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陈X供述:2011年4、5月份,其和陈XX、鲍XX、刘XX、李X乙、李X、沈XX在弋阳路加油站对面的小树林里开场子,开有一个月左右。由陈XX、鲍XX负责斗“干子宝”,规矩与仁和赌场的一样。每天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每天提钱有八九千元,除开支外平分,少的时候分二三百元,多的时候分1000元左右。看场子的李X、毕XX、赵XX、曹XX,出堆人是陈XX、刘XX、洪卫东、沈XX。盈利有八九万元,其分有1万元,安排李X等人开房间、吃饭。看场的人员工资每天100元。 2、同案人李X供述与同案人陈X供述一致。 3、同案人曹XX供述:这个赌场是陈XX、陈X、李X、鲍XX、沈XX等人开的。陈X负责看场子,其负责提底钱,每天可得200—300元。这个赌场开有一个多月,参赌的人都是陈XX他们带去的。 4、同案人赵XX供述:陈XX、刘XX开赌场,其帮着看场,陈XX、刘XX每天每人发100元,其得到几千元左右。赌场开有一个月,隔两三天开一场赌。一般参赌的有二十多人,陈XX、刘XX领着人赌,陈X、小伟在赌场招呼人赌博,其听陈XX、陈X安排。 5、证人刘XX证言:一个多月前,其和陈XX、陈X、李X、鲍XX、沈XX、老虎共七人在东关三里桥加油站对面的小树林后的菜地组织了一个赌博场。一般情况下有20人左右,主要斗干子宝,10元一注、5元一注、100-1000元一注不等,基本上每局桌面赌注为三、五千元现金。看场的认识赵XX、八六等人。 6、证人李X丙证言:在潢川三里桥开大赌场的人有鲍XX、陈X、陈XX等人。听说有个叫陈二姐的人在三里桥放帐。 7、证人杨X证言:赌场是在2011年5月份,鲍XX、刘XX、陈XX等人开的,有几个混事的在旁边,叫上名字的有强(脸黑黑的)、陈X(外号秃子)。用硬币斗干子宝,每次都有二三十人,一般是100元一下。其总共去过两次放账。 8、同案人的判决书。 9、被告人陈XX供述:我和他们在潢川东关三里桥开个赌场,也是陈X等人参加,斗干宝。开有十来天,每局桌上10元抽1元,每天除了看场的每人分几百块钱。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程XX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陈XX、程XX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应数罪并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XX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程XX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程XX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程XX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飞 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志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