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3)光法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曹训林,男,1966年6月15日生。 被执行人邱锋,男。 本院在执行曹训林与邱锋欠款纠纷(2001)光经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光经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250元,执行中邱锋未履行,剩余债权额为17250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良年 审判员 李灵胜 审判员 李良应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自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