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2)光法执字第243号 申请执行人刘大强,男。 被执行人代修谦,男,1947年11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大强与代修谦欠款纠纷(2000)光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代修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0)光经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80元,执行中代修谦未履行,剩余债权额为2280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审判长 陈良年 审判员 李灵胜 审判员 李良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自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