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光法执字第0153号 申请执行人冷传才,男,1963年8月19日生。 被执行人向春梅,女,1974年4月14日生。 第三人张思胜,男,1973年11月22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传才与被执行人向春梅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3)光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春梅应付给冷传才货款200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向春梅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向春梅与第三人张思胜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双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负担。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张思胜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思胜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冷传才偿付货款20000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良年 审判员 李灵胜 审判员 李良应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自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