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598号 原告胡晓东,男,河南省光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书峰,男,河南省光山县人。 原告胡晓东与被告程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晓东委托代理人官同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书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程书峰2013年3月2日在原告处购买布匹货款共计23688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款凭证,约定2013年3月5日前还款1万元,余款13688元算利息,直至付齐之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仍未依约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程书峰支付欠款本金23688元及利息1578元。 被告程书峰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1年起在原告原告胡晓东经营的博彩精品布行处购买布匹共计欠款5万余元,2013年3月2号被告程书峰与原告胡晓东结算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欠款23688元并于2013年3月5号前还款10000元,剩余13688元以利息计算(未就利息计算方法作出约定),余款于2013年被告外出充绒前付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3688元及利息157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011年7月5销货单、2011年8月28日销货单、2011年9月4日销货单、2011年11月14日销货单、2013年3月2日被告出具欠条、博彩布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布匹欠下货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就利息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本院酌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书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晓东欠款23688元(其中13688元自2013年3月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付齐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程书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伦皓 审 判 员 张崇福 人民陪审员 赵 永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国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