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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789号 原告郭某,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1986年8月23号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绪胜,男,汉族,系被告姨夫。 原告郭某诉被告方某
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民初字第00789号
原告郭某,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1986年8月23号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绪胜,男,汉族,系被告姨夫。
原告郭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冷鹏阳、被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上官绪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5日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3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3月16日生儿子方某甲。由于婚前交往时间较短,本想着婚后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想到在原告最需要关心、爱护时遭被告遗弃并被强行剥夺作为母亲的权力,对原告及儿子的伤害是永远无法弥补的,原、被告已毫无夫妻之情,为维护原告及儿子的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男孩方宇航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哺乳费等一切生活费用;
3、结婚陪嫁的王牌彩电、格力空调、冰柜各一台及其它物品归原告所有。
为支持上述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3、接警登记表复印件二份;
4、对张某某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方某某辩称,我们是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感情很好,感情基础牢固,两人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我们双方都有过错,对于原告的过错,我愿意原谅她,同时自己的过错,我愿意改正。
被告方某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何某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原告与其弟媳聊天记录一份;
3、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3月5日依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3月16日生儿子方某甲,现随其奶奶一起生活。2014年5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相互了解和慎重思考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有一定基础,且生育了孩子,现在孩子不满周岁,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故原、被告不宜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及其家庭未能正确对待和妥善化解日常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导致夫妻之间不和谐,夫妻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包容、相互扶助的精神,消除矛盾,履行家庭义务,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良仁
人民陪审员  杨应兵
人民陪审员  邹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远兵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