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光刑初字第00106-1号 被告人裴等中、吴文辉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光刑初字第0010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第9行“(光)公(刑技)鉴(法医)字(2014)028号鉴定文书”。 现更正为“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光价证鉴(2014)015号鉴定结论书”。 审 判 长 刘 鉴 审 判 员 周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盈盈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