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光民保字第00019-1号 申请人杨承开,男,1977年5月13日生。 被申请人张乐,男,1992年1月12日生。 申请人杨承开与被申请人张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杨承开申请要求对张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S96052号货车(现存放在光山县三星汽车修理厂)予以扣押,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裁定对豫S96052号货车进行了扣押,现被申请执行人张乐已履行了(2014)光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S96052号货车解除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