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周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固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517号

原告周某,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张乃菊,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乃菊、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延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过朋友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儿李某甲。2009年4月2日生育一女儿李某乙,2010年4月15日生育一儿子李某丙。婚后二人共同到外务工,因被告小钱不想赚,大钱赚不来,家庭经济时常陷入因顿,竟让原告从事不正当行业为其赚取经济收入。原告在被告的虐待和控制下不敢不听从,这样生活持续到2012年8月,原告再也无法忍受,就又一次偷偷离家出走,二人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判令长女及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处理好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债务等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认识并自由恋爱,200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7月10日生育一女儿李某甲,2009年4月2日生育一女儿李某乙,2010年4月15日生育一儿子李某丙。孩子在原告母亲抚养。婚后购买一辆二手夏利牌轿车,现双方为生活琐事纠缠不清,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结婚时间又较长,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莉

审 判 员  周小巧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青云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孙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