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72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张亚非,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某,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霍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固始县法院审判员周小巧独任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非,被告霍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和安徽省霍邱县三元乡王店村的晏某章登记结婚。但夫妻感情不好,晏某章对原告不管不问,致原告生活没有着落。原告遂于2012年7月2日与赵岗乡汪岗村钱某明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4月11日与霍某某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罪。并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五个月。故双方的婚姻已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现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霍某某辩称,原、被告2013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隔了几天就结婚了。而且结婚时还给了原告12000元钱。过了半个月后,原告就断断续续的去县城,也不经常回家。去年七月份被告在杭州打工时,固始县公安局刑警队打电话给被告称原告因为重婚罪已经被逮起来了,从那以后就没再过问过此事了。对于原告重婚的事,被告并不知晓,原告是采取欺骗的手段与被告结婚的,现在对于原告要求婚姻无效没有什么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2011年7月20日与安徽省霍邱县三元乡王店村的晏建章登记结婚。在其与晏某章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某于2012年7月2日与固始县赵岗秀汪岗村村民钱某明登记结婚,同时又于2013年4月11日与固始县张老埠乡陀佛村村民霍某某登记结婚。因原告张某某已构成重婚罪,经本院刑事审判庭判决判处张某某拘役五个月。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存款、债权及债务。被告霍某某称结婚时给予原告12000元钱,原告张某某不予认可,同时被告亦未举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采取欺骗的手段与被告霍某某领取结婚证,属于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的夫妻权利和义务。本院在受理本案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已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虽称结婚时给予原告12000元钱,但原告未予认可,被告亦未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霍某某双方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周小巧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青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