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固民初字第1309号 原告阜南县德龙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地址阜南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6790865-8。 法定代表人:苗振银,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昊,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南县德龙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龙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2012年9月2日,被告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7000元,此后不久,被告又以类似的理由向原告又借现金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两笔款总额为27000元。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有: 1、德龙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欠条两张。 被告陈勇辩称,与原告并不熟悉,并没有向原告德龙公司借过款,双方相隔较远没有原因向原告德龙公司借款。双方有经济往来,说货款是比较可能,欠对方编织袋货款10000元是事实,其他并没有欠过原告德龙公司的款。欠原告德龙公司的货款也是因为原告德龙公司盗用被告永生“家家乐”农香粘系列版面给被告陈勇造成损失,被告当庭口头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德龙公司赔偿盗用被告版面给被告陈勇造成损失三万元。 被告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定制编织袋,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当庭提供有欠条两份,载明“今借到编制货款壹万元整(¥10000),陈勇”;“今借到阜南县德龙厂壹万柒仟元整(¥17000),陈勇,三日打款,2012.9.29”,被告陈勇当庭承认前后只欠原告德龙公司14000元,并没有欠17000元,两张欠条不是其本人书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材料申请鉴定以及预交鉴定费用。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得到清偿。原、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原告提交被告陈勇出具的欠条两份,被告称前后只欠原告14000元并且原告出示的两张欠条均非其个人所写,并当庭口头要求笔迹鉴定,但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提交鉴定申请以及预交鉴定费用,故本院对两份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同时对被告辩称不予认可。被告虽当庭提出反诉,经本庭合议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合并审理,本庭予以驳回,被告可另案诉讼。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付清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德龙公司款27000元。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陈勇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475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小巧 审 判 员 饶培杰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青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