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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涛与被告李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张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李阳,曾用名李秀梅,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涛与被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张涛,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李阳,曾用名李秀梅,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皇红恩,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涛与被告李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号、韩明、王柏林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涛、被告李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皇红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涛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5月5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4月29日生一男孩张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缺乏了解,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关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原告张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李阳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愿意为维持家庭作出努力,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李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是否为合法夫妻关系?2、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如果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2010年5月5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张**。近阶段,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努力把关系处好。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它诉请,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涛与被告李阳离婚。
驳回原告张涛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军号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王柏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红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