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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修莲与柘城县长颈鹿美语幼儿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382号 原告陈修莲,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长颈鹿美语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栋森,职务经理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382号
原告陈修莲,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长颈鹿美语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栋森,职务经理。
委托人代理人徐俊超,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修莲与被告柘城县长颈鹿美语幼儿园(以下简称美语幼儿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彬,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俊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语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18日7时,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牛城乡草帽王村南500米处时,徐永才驾驶被告的豫N62257号大型校车超车行驶,没有与原告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导致两车碰撞,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入住柘城县人民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370.86元。经柘城县交通部门处理认定,徐永才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美语幼儿园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现被告美语幼儿园未给原告赔偿,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6796.90元。
被告美语幼儿园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如果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原告的诉请如果合法合理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同意理赔。2、原告的过高不合理的诉请,予以驳回。3、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争议的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6796.90元,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是否过高,如应赔付,责任范围如何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交通责任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认定徐永才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被告美语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组:住院资料(住院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以此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6870.86元;第三组:伤残鉴定书、车损鉴定书及鉴定票据。以此证明原告车辆损失为3000元,支付评估费100元,原告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及司法参考建议,原告休息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费为60日,缺失牙四颗,修补牙的费用为每颗1000元,每十年更换一次,共8000元,支付鉴定费1900元;第四组:徐永才的驾驶证一份,美语幼儿园的豫N62257号行车证一份。以此证明徐永才具有驾驶资格;第五组:肇事车辆的保险单两份。以此证明被告美语幼儿园的豫N62257号在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第六组: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以此证明原告主题资格适格。
被告美语幼儿园庭审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但庭审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份。以此证明向原告垫付6500元。
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原告对被告美语幼儿园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无异议。
被告太平财险河南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异议有,对第二组:住院资料(住院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等)住院资料的异议,认为有不合理用药及过度治疗部分,请予以酌减;第三组:伤残鉴定书及鉴定票据的异议,认为伤残鉴定书属于单方鉴定,重新申请鉴定。对原告请求误工费及护理费计算过长,应予缩减住院伙食补贴过高。对其他证据材料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到庭被告无异议的部分,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联系,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住院资料的异议,认为有不合理用药及过度治疗部分,请予以酌减的观点,被告现未提出原告在住院期间哪些用药是不合理部分和过度治疗部分,不予采纳。对伤残鉴定书及鉴定票据的异议,原告的申请鉴定是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鉴定所作出的,不予采纳。对被告认为原告请求误工费及护理费计算过长,应予缩减住院伙食补贴过高的观点,本院对部分观点予以采纳。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8日7时,原告陈修莲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牛城乡草帽王村南500米处时,与徐永才驾驶被告美语幼儿园的豫N62257号大型校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修莲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陈修莲入住柘城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6370.86元。经柘城县交通部门处理认定,徐永才承担全部责任,陈修莲无责任。陈修莲车辆经柘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财产损失为3000元。原告陈修莲伤残经商丘京九法医冷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司法参考建议原告休息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费为60日,缺失牙四颗,修补牙的费用为每颗1000元,每十年更换一次,共8000元,支付鉴定费190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美语幼儿园垫付医疗费6500元,豫N62257号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徐永才为被告美语幼儿园雇佣司机。被告美语幼儿园的豫N62257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300000元商业三者责任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涉案交通事故经柘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徐永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肇事车辆驾驶人徐永才是被告美语幼儿园的雇佣人员,徐永才是在执行工作中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各项损失应由被告美语幼儿园承担。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认为原告有不合理用药及过度治疗部分,请予以酌减的观点,被告现未提供原告在住院期间哪些用药是不合理部分和过度治疗部分,不予采纳。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对原告伤残鉴定书的异议,原告的伤残鉴定是在法院主持下选定的鉴定机构,要求重新鉴定的观点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按河南省农、林、牧、鱼年收入计算赔偿标准,现原告未提供有关证据,不予支持。原告1958年5月27日出生,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已年满56周岁,按照劳动法的的有关规定女性公民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现原告请求主张误工费150天,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营养费按每天100元计算,不予支持。被告美语幼儿园的豫N62257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首先由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交通事故划分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14870.86元(6870.86元+8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26天×30元);3、营养费元600元(60天×10元)4、护理费1800元(60天×30元);5、残疾赔偿金33901.36元(8475.34元/年×20年×20%);6、精神慰抚金10000元,优先在交强险内承担;7、车辆损失3000元;8、伤残鉴定费1900元;9、车辆鉴定费100元,以上共计:66952.22元。该数额由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医疗费14870.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6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45701.36元(残疾赔偿金33901.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1800元),对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超出的6250.86元,由被告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300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超出部分1000元,由被告人民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伤残鉴定费1900元,车辆鉴定费100元,由被告美语幼儿园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已足额赔偿,被告美语幼儿园不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美语幼儿园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500元,由原告返还被告美语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修莲64952.22元;
二、驳回原告陈修莲对被告柘城县长颈鹿美语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陈修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元,原告陈修莲承担571元,被告柘城县长颈鹿美语幼儿园承担1398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柘城县长颈鹿美语幼儿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
审判长  杨红旗
审判员  刘美娟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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