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558号 原告赵某某,女,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汉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汉生,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1、请求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支付抚养费;3、放弃一切财产。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称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离婚,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9月28日生育一女儿(尚未起名)。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合。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属夫妻间的正常现象,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于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林 审 判 员 梁兴福 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