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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士与陈东来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王进士,男,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东来,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进士诉被告陈东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2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70号
原告王进士,男,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陈东来,男,住柘城县。
原告王进士诉被告陈东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进士,被告陈东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进士诉称,被告陈东来于2014年1月至5月份在原告开办的某某照片冲印服务部冲印照片,共欠款18000元,于2014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东来辩称,欠原告冲洗照片钱18000元属实,但在2013年年底原告从被告信用卡刷走12000元应予扣除。
原告王进士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4年5月7日陈东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出片款18000元的事实。
被告陈东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陈东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商丘市某某路中段北开办一家照片冲印店,被告在柘城县某某路经营巴黎时尚影楼,被告经常在原告处冲洗照片,至2014年5月7日被告欠原告款18000元未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当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以2013年年底原告从其信用卡中刷走的12000元没有抵账为由不予偿还。原告承认刷走12000元,但称被告已抽了其他的小欠条,该12000元已经扣除,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冲洗照片的服务费1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陈东来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被告也承认欠款的事实,对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债务18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刷走其信用卡中12000元没有从中扣除,此12000元属被告出具欠条之前所支付,与此笔欠款无关联,被告要求扣除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东来于本判决后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进士人民币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进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陈东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恒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