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朱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06号 原告朱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赵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住柘城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富适用简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606号
原告朱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赵某甲,男,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住柘城县。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赵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在一起生活时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流产,对孩子也实施暴力,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原谅被告,但其并没有改变,经常扬言要杀原告。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十分恐惧,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无法与其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某丙由原告抚养,儿子赵某丁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赵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悔改的机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2、如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3、婚后有无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是合法夫妻;2、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双方在生气时被告威胁恐吓原告。
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录音内容只能证明双方生气吵架,不能证明被告有过激行为。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农历正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收养女儿赵某丙,2008年8月8日出生,双方生育儿子赵某丁,2009年7月4日出生。2014年10月份原、被告在新疆打工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返回娘家,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轻率离婚,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愿意悔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互相关心、互相尊重,被告改正不足之处,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时清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