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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民初字第1422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柘城县。
被告梁某某,男,住柘城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举行结婚仪式。后来为了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9月2日补办了结婚证。由于被告反悔没有办理离婚证。被告婚后性格异常暴躁,经常无端殴打辱骂原告,用皮带、双股电线抽打原告,原告为了躲避被告的殴打,经常躲在儿媳妇的被窝里。原告忍气吞声的维持家庭生活,曾经为此上吊自杀。去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为了活命,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为了离婚,原告自愿放弃所有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离婚是她娘家人的主意,并非她本人的意思。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柘城县民政局离婚登记审查表一份(附原被告离婚协议),证明2014年9月3日原被告去民政局协议离婚。2、证人李某某到庭作证证实梁某某经常用皮带打我闺女刘某某,她身上不断伤,今年9月30号梁某某还跑到我家东屋里打刘某某,我报警了。3、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的婆姐)出庭作证证实他俩经常生气,有一天梁某某叫刘某某回家,她不回,他俩吵起来了,我听见我姐嗷,看见梁某某拍她一下,就去把他俩拉开了。4、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婆姐)出庭作证证实今年9月30号那天刘某某在我家帮忙,梁某某去俺干生意的地方大吵大骂,然后又打刘某某,刘某某见了他就害怕。5、证人潘素华出庭作证证实,今年9月30那天我听见梁某某骂刘某某,看见他俩打架啦。6、证人李某甲出庭作证证实今年9月30号那天我看见梁某某打骂刘某某啦。
被告梁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对梁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梁某某述称,我们俩闹离婚多次了,去年阴历8月26日她来法院起诉我离婚,经法院调解她撤诉了,撤诉后她给儿子住一块,我自己住一块,也没一块生活过,我俩生气都是因为她娘家人,我和她娘家人已经断亲七、八年了,我经常打她也不是真打,就是想吓唬她。今年九月初七我去她娘家,她说气我的话,我就打她了。如果这次他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同意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五位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都不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民政局离婚登记审查表,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五位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打骂原告,与本院调查笔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26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9月3日原、被告为了离婚而补办结婚证。原、被告曾因原告娘家人多次生气,被告与原告娘家人多年不来往。2013年原告曾经起诉离婚。2014年9月3日原、被告曾在柘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被告反悔没有办理离婚证。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家。原告愿意放弃所有财产,坚决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二十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并不融洽,由于原、被告双方经常生气致使原告对被告产生恐惧心理,对婚姻悲观、绝望,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后双方又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一次,由于被告反悔,未能如愿,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对于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史凤勤
审判员  马晓春
审判员  许玉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