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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追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16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7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追逃,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6月16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7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韩某甲(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在柘城县某某镇某某路与步行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刘某某转租的临街一间门面房内开设赌场,2014年4月底被告人韩某某参股与韩某甲合伙经营该赌场,并聘请韩某乙、刘某甲在赌场内具体负责赌博工作。2014年5月2日一天赌场营利22746元,韩某某、韩某甲伙分,在经营该赌场期间,韩某某、韩某甲除自己在赌场内吸食冰毒外,还容留潘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多人在赌场内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韩某甲、刘某甲供述,证人潘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及物证赌博机、吸毒工具和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柘城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赌场过程中参股,与他人合伙经营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在经营赌场期间,容留他人在赌场内吸食冰毒,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进行数罪并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献科
审 判 员  皇永超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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