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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张增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浙江省长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9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住浙江省长兴县。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19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3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9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增军,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绑架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在河南省周口市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解押至柘城县看守所羁押。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增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增军预谋后窜至柘城县城关镇“新地港湾”小区D05栋101室,采用掰断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袁某某家中,盗窃袁某某现金16000余元及黑色“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200元。
2、2013年6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增军预谋后窜至鹿邑县城关镇“真源医院”附近,采用跳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孙某某家中,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见到一身警服后而逃跑。
3、2013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增军预谋后窜至柘城县梁庄乡“百惠家园”小区,采用掰断防盗窗的方式进入郑某家中,盗窃郑某现金3900元及白色翻盖“CPPC”牌手机一部,该手机价值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增军因犯绑架罪,于2013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该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河南省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河南省周口市监狱服刑,因涉嫌本次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解押至柘城县看守所羁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增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袁某某、孙某某、郑某陈述,证人郭某甲证言,鉴定意见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增军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增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增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此次所犯盗窃罪,属于漏罪,应当与绑架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张增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少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所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判决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已扣除因犯绑架罪被河南省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及在河南省周口市监狱服刑期限一年一个月零2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献科
审 判 员  皇永超
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白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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