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赵西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西安,男,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9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0日经柘城县人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西安,男,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9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守运,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西安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西安及辩护人尚守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西安伙同豆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由被告人赵西安在柘城县某某乡邮政储蓄所踩点后,豆某某、赵某某骑摩托车尾随在该邮政储蓄所取款的张某某至某某乡郑寨村东边时,趁无人之机,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取出的2000元现金抢走。
2013年8月29日上午,被告人赵西安伙同豆某某、赵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赵西安在柘城县起台镇邮政储蓄所踩点后,豆某某、赵某某骑摩托车尾随在该邮政储蓄所取款的赵某甲至某某乡林庄村东边时,趁无人之机,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取出的10000元现金抢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西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梁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豆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证人朱某某、林某某、赵某甲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西安伙同他人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西安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西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西安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西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郑某某、陶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