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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8月2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8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8月2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有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杨建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1月19日上午,在柘城县中原大街“哆梦缘”化妆品店内,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去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一辆和价值580元的装饰品,电动车价值1000元。
2、2014年5月11日上午,在柘城县汇泉路“V+造型店”,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去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蓝色“永久”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电动车价值1828元。
3、2014年6月5日下午,在柘城县万家乐超市内,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去接朋友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小鸟”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电动车价值2095元。
4、2014年7月23日上午,在柘城县文庙南街“阿伟理发店”内,被告人曹某某以出去办事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5760元。
5、2014年8月5日晚上,在柘城县城关镇北湖游乐场内,被告人曹某某冒充柘城县人民医院员工,以能为受害人李某某开低价药为借口,骗取受害人一辆“天马”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33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邓某、张某某陈述,证人宋某某、余某某、孙某某、曹某甲、张某甲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有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献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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