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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凡臣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凡臣,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4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凡臣,男,住柘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4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凡臣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凡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孔凡臣因其打工摔伤一事诉至法院,后此案虽经法院执行终结,但被告人孔凡臣仍以法院未能执行到位、政府没有过问其事情、没有过问其生活为由,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中南海等地上访,并向慈圣镇政府硬要现金共计125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孔凡臣供述;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等人证言;3、有关书证。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凡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凡臣辩称,慈圣镇政府给我的是看病的钱,我以后不再上访了。
经审理查明,2007年孔凡臣跟随刘某乙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王家湾移民小区打工,在打工期间摔伤。后孔凡臣向柘城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乙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判决刘某乙赔偿孔凡臣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孔凡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孔凡臣委托其子孔祥峰与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款22000元),并已履行,柘城县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执行终结。后孔凡臣反悔,找刘某乙闹事要钱,经村委会干部和慈圣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刘某乙于2011年元月份和2012年元月份又分别付给孔凡臣1000元和1500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孔凡臣两次均保证不再纠缠此事。后孔凡臣再次反悔,以政府没有过问其生活为由,向慈圣镇政府索要医疗费未果后,并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元月份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部门非法上访,以此为要挟向政府接访人员索要钱财,并声称不给钱就不回去,共四次向慈圣镇政府硬要现金1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凡臣供述,2007年我在内蒙古跟着刘某乙干活在建筑工地上摔伤,2010年法院判决刘某乙赔偿我8万多元,我当时在床上躺着,我委托我儿子孔祥峰作为我的代理人处理的此事,法院给我执行一部分,后来我的病厉害了,要求政府给我拿钱治病。因为这事我去了北京四次,去的有天安门、中南海、信访局等部门。每次都是慈圣镇政府派人到北京来接我,把我在北京住宿和吃饭的费用结了帐,再给我拿点钱,我才同意和他们一同回来。这四次镇政府一共给了我一万多元钱,最后两次都是5000元,之前有一次2000元和一次500元的。
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我是慈圣镇政府镇长。因为孔凡臣以前跟着慈圣镇刘庄村的刘某乙打工,在外地受伤,孔凡臣在法院起诉刘某乙,刘某乙将钱赔付给孔凡臣,孔凡臣嫌钱少,多次找刘某乙闹事,镇司法所出面给他们调解,孔凡臣和刘某乙达成协议,孔凡臣后来反悔,上访告镇党委政府,多次去北京非访,向镇党委政府索要钱财。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孔凡臣去北京上访,慈圣镇政府安排我去接孔凡臣,到北京见到孔凡臣后,孔凡臣要慈圣镇政府给他解决8000元的医疗费,说给钱我回去不给钱不回去,开始给他2000元他不同意,又给他3000元还不同意,孔凡臣说不能低于5000元,最后没办法,给了他5000元才同意和我一起回来。2014年元月份,孔凡臣又去北京上访,镇政府安排我去接孔凡臣,孔凡臣又以上访要挟,这次给了他5000元钱。
4、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我和桑口村委会支部书记孔某丁去北京接过孔凡臣,孔凡臣说政府必须给我拿钱,政府不给钱不回去,我在北京还去中南海、天安门上访,最后没有办法给了孔凡臣500元。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我和虎陈村的支部书记陈召峰去北京接过孔凡臣,当时正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我们劝他先回去,孔凡臣不同意,说解决问题镇政府要给他一百万,没有一百万解决不了问题,或者把他的病看好也行。我和陈召峰就做孔凡臣的工作,孔凡臣说回去也行必须给我2000元钱,不给钱就不回去,在北京一直上访。最后没有办法给了孔凡臣2000元钱,孔凡臣接到钱后和我们一起回来了。
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驻京接访人员,孔凡臣从2013年10月份以来,来北京上访四次,因为孔凡臣在内蒙古建筑工地受伤,经法院判决后,孔凡臣认为政府没有处理好,要求政府给他钱,不给钱就不回去,缠访、闹访,每次都是接到钱后才回去。
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07年孔凡臣跟着我在内蒙古打工摔伤。后孔凡臣到法院起诉我,经法院判决及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孔凡臣委托其子孔祥峰与我达成和解协议,我一次性赔偿孔凡臣22000元,此案了结。后孔凡臣分别在2011年元月份和2012年元月份找我要钱,经村委会和镇司法所调解,分两次给了孔凡臣1000元和1500元,并签订的协议书。
8、证人孔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元月份,孔凡臣找刘某乙要钱,刘某乙找我、孔某丙、孔某乙、孔某丁调解此事,经我们调解,刘某乙给孔凡臣1000元,并签订了协议,以后双方再无纠缠。
9、证人孔某丙、孔某乙、孔某丁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孔某甲证言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0、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孔凡臣与刘某乙因为工地受伤的事情之前两人通过法院和村委会多次已经说好了。2012年元月份,孔凡臣找到镇领导要求刘某乙继续给他拿钱。后经我和镇政府干部孙德军调解,刘某乙又给了孔凡臣1500元,并签订了协议。
11、有关书证,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收到条;协议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凡臣跟随刘某乙在外地打工期间摔伤一事业经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孔凡臣委托其子孔祥峰与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该案经裁定终结执行。孔凡臣没有理由再纠缠此事,但仍以此事向刘某乙要钱,又两次向刘某乙索要钱财共计2500元。后孔凡臣再次反悔,以政府没有过问其生活为由向慈圣镇政府索要医疗费,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部门非法上访,以此要挟慈圣镇政府,对慈圣镇政府实施强拿硬要行为,四次索要慈圣镇政府现金共计125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凡臣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凡臣辩解是慈圣镇政府给我看病的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凡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