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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柘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孟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任某某窜至柘城县人民医院心血管病房楼前,利用小刀将点火线拨开把电源线连接后,将邹某某停放的“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价值3300元。
2014年8月25日夜,被告人任某某分别窜至柘城县牛城乡金庄村来某某租房处和柘城县中医院北关院区,采用同样手段,窃取来某某“顺博”牌电动三轮车1辆、王某某“小鸟”牌两轮电动车1辆,分别价值2222元、2957元。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6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被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某、来某某、王某某陈述,证人杜某某、来某甲、董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皇永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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