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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一案执行复议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9号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执行人)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成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渡纯,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镇平县。 申请复议人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不服镇平县人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9号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执行人)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成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渡纯,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镇平县。

申请复议人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法执字第283号罚款决定,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复议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平县金源助剂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学海

审判员  焦怡琳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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