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毕捍平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8号 申请复议人毕捍平,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朱海奇,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住卧龙区。 申请复议人毕捍平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执字第551、553、55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8号

申请复议人毕捍平,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南阳市。

被执行人朱海奇,男,汉族,1971年1月18日生,住卧龙区。

申请复议人毕捍平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执字第551、553、555、557-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称,我依据(2006)宛龙民商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海奇借款纠纷案。同期,另有王建增、王旭、王云仙三人分别在卧龙区法院立了三个执行案执行朱海奇,卧龙区法院对这四个执行案件并案执行,我们四申请执行人都委托了同一代理人何新江,经卧龙区法院执行,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铁十二局信南高速九标段项目的工程款42万元。我通过代理人何新江领取执行款85000元。后卧龙区法院决定对上述42万元执行回转,并下发(2006)宛龙执字第551、553、555、5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毕捍平、王建增、王旭、王云仙应予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我院退回已取得的工程款420000元”。我已于2008年全额退回了已领取的执行款85000元。现在卧龙区法院要求我对应退回的全部4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卧龙区法院审查认为,我院(2006)宛龙执字第551、553、555、5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申请执行人退回42万元,未界定四人应退份额,四人应对退回4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毕捍平执行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毕捍平、王建增、王旭、王云仙依据不同生效法律文书,分别立案执行朱海奇,卧龙区法院将四案立案后并案执行,执行中强制扣划42万元,支付给上述四申请人,后因该扣划行为被我院确认违法,卧龙区法院下发(2006)宛龙执字第551、553、555、57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申请执行人退回已领取的42万元,但裁定未明确界定四人分别应退数额。回转执行中,四案申请执行人应按其各自领取的执行款分别予以返还,不应对返还42万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复议申请人应返还数额,应由卧龙区人民法院根据其已领取的数额予以确定。故复议申请人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6)宛龙执字第551、553、555、575-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贺学海

审判员  焦怡琳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伟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腊生不服淅川县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