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2号 申请复议人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玉林,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住河南省鹤壁市委人才公寓。 申请执行人张忠云,女,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0日,住河南省鹤壁市委人才公寓。 申请复议人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2013)宛龙执字第10-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本院依法受理。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复议人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其复议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学海 审判员 焦怡琳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