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7号 申请复议人(被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天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相超,男,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复议人南阳市天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3)宛龙执字第1045-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南阳市天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复议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天基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学海 审判员 焦怡琳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