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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霞不服南召县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3号 申请复议人王清霞,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民主村范家拐。系被执行人王六之妻。 申请复议人王迎杰,男,200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民主村范家拐。系申请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南执复字第00023号

申请复议人王清霞,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民主村范家拐。系被执行人王六之妻。

申请复议人王迎杰,男,200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民主村范家拐。系申请复议人王清霞之子。

申请复议人王迎铷,女,200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民主村范家拐。系申请复议人王清霞之女。

法定代理人王清霞。

被申请执行人王六,又名王有尚、王大娃,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南召县城关镇民主村一组1号。

申请复议人王清霞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召法执异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一案,本院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2014年5月19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召法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南召县城关镇民主街范家拐房地产(平房四间及院落)一处。同时责令其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觉从上述房屋及院落中自行迁出,逾期强制搬迁。

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六与王清霞系夫妻关系,王迎杰、王迎铷系其子女。查封的房产系被执行人王六分家时所得,现该房产由王六全家共同居住。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处置房产一处,符合法律规定,王清霞称本院查封的房产系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不能查封、处置的理由与法无据,王清霞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6月5日作出召法执异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

申请复议人王清霞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召法执异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其理由为:南召县法院(2012)召法执字第34号执行裁定,不应查封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须的夫妻共有财产,且复议人无其他房产。请求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召法执异字第34-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南召县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六位于南召县城关镇民主街范家拐房地产(平房四间及院落)一处,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及院落,现系王六全家共同居住的房产,南召县人民法院在没有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暂不宜对其房产及院落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2)召法执异字第34-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学海

审判员  焦怡琳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