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民初字第143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段。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代理人仝建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王战国,义马市泰山夜宴娱乐会所负责人。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为与被告王战国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1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亚洲、仝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战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等65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不限于放映权等。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的65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25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支持的合理费用3900元,共计754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是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出版的鸟人群星132首畅销金曲原人原唱卡拉OK全集合,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收录了原告起诉的65首音乐电视作品。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甲方)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合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版号ISRCCN-E02-10-348-00/V.J6)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原告;有效一年。 2014年8月25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民权浩天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郅胜华、李春玲及该处工作人员刘英随同申请人民权浩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及委托代理人刘秀山来到位于义马市银杏路水利大厦“夜宴会所,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会所黄鹤楼房间。刘秀山在该KTV房间内歌曲点播机上依次点播了上述的65首涉案歌曲。刘辉对以上进行了全程录像,之后刻录成光盘。2014年9月4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4)民证民字第1561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合专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其中包括了涉案的65首作品,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6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依据双方所签的《音像著作权合同》,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王战国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65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著作财产权,非人身权,故不适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故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原告未提交其具体所受损失以及证明被告所获利益的证据,本院结合本案被告的侵权情节、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使用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作品500元。对原告所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因系另外同类型案件的共同支出,另案已作出裁决,本案对此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战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等65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王战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500元; 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5元,由被告王战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捌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范俊洁 审判员 宋东飞 审判员 景志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郎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