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群武 委托代理人薛永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明 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群武因与李宗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群武及委托代理人薛永江,上诉人李宗明的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李文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上诉人李群武预交336元、上诉人李宗明预交50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宋东飞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郎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