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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武与李宗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群武 委托代理人薛永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明 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群武
委托代理人薛永江,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明
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群武因与李宗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群武及委托代理人薛永江,上诉人李宗明的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李文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上诉人李群武预交336元、上诉人李宗明预交50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宋东飞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郎玉萍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