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750号 原告张宝山,男。 委托代理人张忠林、李勇,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崖底乡师家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军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少民,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平森,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宝山与被告三门峡市崖底乡师家渠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家渠村委会)、吴少民、王平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山及委托代理人张忠林,被告师家渠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明义,被告吴少民,被告王平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宝山诉称:2012年3月,王平森让原告承建三门峡市湖滨区植物园菜市场工程,并由原告包工包料,约定该工程的工程款按工程量套2008年土建预算定额计算。随后,原告组织30多名工人进行施工。该工程系师家渠村委会承包给吴少民,吴少民承包给王平森。2012年9月26日,工程结束,按约定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414173元,但实际只支付原告150000元(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据为准),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800000元工程款,三被告推脱不支付。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800000元。 被告师家渠村委会辩称:师家渠村委会已将工程款全额支付完毕。 被告吴少民辩称:王平森承包工程。工程完成后,我据实结算,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王平森,支付完毕。 被告王平森辩称:属于原告干活的工程款,我已支付完毕,起诉我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师家渠村委会与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师家渠村委会作将崤山路农贸市场门口十间平房工程发包给承包方胜达公司。2012年3月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师家渠村委会将崤山路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为门面房建设、石棉瓦改造及排水管道建设)发包给承包方胜达公司。上述工程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胜达公司授权吴少民参加崤山路农贸市场改建项目工程的投标、开标、合同谈判、签署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签署一切文件及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后,吴少民将上述工程分包给王平森,王平森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张宝山。 2012年12月15日,崤山路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和崤山路农贸市场门口平房工程完工。2012年12月20日,受师家渠村委会委托,北京福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陆公司)出具京福陆咨字(2012)第S027号“关于崤山路农贸市场门口平房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以及京福陆咨字(2012)第S028号“关于崤山路农贸市场内楼房改造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审定造价分别为292598.69元和1088657.37元,共计1381256.06元。2013年2月1日,师家渠村委会将1381256.06元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胜达公司代理人吴少民。2013年4月20日,王小平(即王平森)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吴少民将工程款已结清。 2014年10月29日,王平森与张宝山一致核对了京福陆咨字(2012)第S027号、S028号审核报告张宝山所干的工程量。同时,王平森表示,以上两份报告中,其认可的张宝山干的活,由张宝山找人计算工程价格,其予以认可。2014年10月31日,张宝山提供了“崤山路农贸市场楼房改造工程王平森施工及供料价款汇总表”,载明王平森施工及供料价款为463322.22元,本工程总造价为1381256.06元,余张宝山工程款为917933.84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平森认可其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张宝山,并与张宝山就张宝山所做工程量达成一致意见,并认可由张宝山找人计算工程价格。张宝山提交的“崤山路农贸市场楼房改造工程王平森施工及供料价款汇总表”显示,其所做工程的价款为917933.84元。张宝山认可王平森已支付150000元,故王平森应再支付张宝山工程款767933.84元。被告师家渠村委会、吴少民已分别付清工程款,故原告要求其承担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王平森辩称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但无证据证明,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平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宝山工程款767933.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张宝山负担800元,被告王平森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志强 代理审判员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马春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