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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竞择与冯万霞、杨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641号 原告蒋竞择,男。 被告冯万霞,女。 被告杨传杰,男。 原告蒋竞择与被告冯万霞、杨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竞择到庭参加了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641号

原告蒋竞择,男。

被告冯万霞,女。

被告杨传杰,男。

原告蒋竞择与被告冯万霞、杨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竞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万霞、杨传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竞择诉称:被告冯万霞于2014年2月2日向原告蒋竞择借款人民币5455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当时其丈夫杨传杰也在场,双方约定2014年2月15日全额还清。到期后,原告蒋竞择向被告冯万霞多次催要欠款,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蒋竞择用手机拨打被告冯万霞与杨传杰的手机时,被告冯万霞与杨传杰拒不接听电话。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545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冯万霞、杨传杰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冯万霞向蒋竞择借款545500元并出具借条1张,载明:“借蒋竞择人民币545500元(伍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2014年2月15日还清全款”。庭审中,原告称2014年2月2日在冯万霞家里,冯万霞和杨传杰都在场,冯万霞给原告打的借条,称其需要资金周转。钱原告在春节前就给冯万霞了,当时给的是现金,借条是后补的,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打完借条后,二被告均未还过本金和利息。

另查明,杨传杰和冯万霞于1988年9月2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万霞向原告蒋竞择借款545500元,有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冯万霞未偿还借款,应负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因借条上并无约定利息,其主张的利息应从借款到期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借款发生在冯万霞和杨传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杨传杰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冯万霞、杨传杰偿还原告蒋竞择借款本金545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0元,由被告冯万霞、杨传杰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二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 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