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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桂侠与范卿、三门峡市宏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24号 原告仵桂侠,女。 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卿,男。 委托代理人范振峰,男,系范卿父亲。 原告仵桂侠与被告范卿、三门峡市宏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324号

原告仵桂侠,女。

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卿,男。

委托代理人范振峰,男,系范卿父亲。

原告仵桂侠与被告范卿、三门峡市宏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仵桂侠撤回对被告三门峡市宏巨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仵桂侠的委托代理人孙忠泽,被告范卿的委托代理人范振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仵桂侠诉称:2013年6月21日,范卿从我处借款300000元,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我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范卿辩称:对借款的事实认可,该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2013年7月25日已经给付原告款12000元,2013年11月19日又给付原告款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范卿向仵桂侠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写明:“今借到仵桂侠现金300000元,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范卿于2013年7月25日还款12000元,同年11月19日还款10000元。剩余款项经催要,范卿未偿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范卿向仵桂侠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范卿未及时偿还借款,致双方发生纠纷,应负偿还责任。因双方对借期内的利息并未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认定。对于逾期利息,应当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故范卿偿还的22000元,应当包含借款本金和已经产生利息。关于利息数额,分段计算如下:1、2013年7月25日,被告范卿偿还原告12000元,包含利息186.66元,本金11813.34元,尚欠本金288186.66元。2、2013年11月19日,被告范卿偿还原告10000元,包含利息5109.78元,本金4890.22元。扣除已经归还的借款本金后,被告范卿尚欠原告仵桂侠借款本金283296.44元。原告主张利息,应当从2013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卿偿还原告仵桂侠借款本金283296.4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1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61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8630元,由被告范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卫卫

审 判 员      何江波

人民陪审员      刘 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立恒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