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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保军与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三门峡市三联热力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槐扒黄河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排除妨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145号 原告曹保军,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明珠宾馆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李正玉,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先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145号

原告曹保军,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明珠宾馆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李正玉,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马先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三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元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淑玥,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槐扒黄河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东路银山宾馆二区附楼。

法定代表人乔铁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宏波,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雷卫国,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增霞,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曹保军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三门峡市三联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三门峡市槐扒黄河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槐扒公司)、三门峡市外国语中学(以下简称外语中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保军,被告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马先有,被告三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淑玥,被告槐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宏波,被告外语中学的委托代理人王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保军诉称:原告位于三门峡市开发区山河路37号的房子是二层,其中一层盖了四间,二层因为各种原因只盖了三间,一间是空场,只在四周垒了花墙。2008年6月,四被告趁原告家中无人之机,把原告家二楼花墙扒了个豁口,通往银湖湾小区的暖气管道压在原告家的花墙上从二楼空场穿过。原告回来后即找被告交涉多次无果。2012年10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又不履行。被告架设的管子妨碍了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房屋也无法整理维修,特别是原告想把二层的一间续盖,但被告架设的管子正从二楼一间的空场穿过。如不拆除,原告的房子就无法续盖。现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停止侵犯,拆除管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000元。

被告农业银行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称被告主体不适格,银湖湾小区确为被告集资建房,但房屋的所有权已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拥有,暖气管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备,根据《物权法》规定,全体业主对此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被告银湖湾小区暖气管道修建之前,已有三门峡湖滨果汁厂的生产供气管道从原告的花墙二楼空场穿过,被告小区的管道是在此基础上架建而成的。原告起诉状中涉及的暖气管道的现有使用权不仅有被告小区、而且有相关第三方:外语中学、槐扒公司。2012年通过律师协商,被告小区已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称:每年支付原告4500元作为补偿,被告小区、外语中学分别支付2000元,槐扒公司支付500元。2012年被告小区已按协议内容支付了2000元,有原告签字的收条复印件为据。现原告又违反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被告事先从三门峡市开发区管委会了解到,原告所拥有的房屋,三门峡市规划部门是不允许加高的,被告也曾经承诺只要原告拿到规划许可证,被告小区将与相关使用方协商抬高或拆除暖气管道,以协助原告修建房屋。综上,被告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2012年的协议内容,以维护被告小区及相关使用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三联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三联公司没有对原告的花墙实施侵权行为。原告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未履行,态度蛮横的说法也与事实不符。三联公司没有与原告达成任何协议,不存在三联公司不履行协议。根据2005年12月20日,关于市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投资权属问题的会议纪要,第3条有明确说明,出热交换站到各用户供热管道等供热设施的投资、施工和维护由各用户负责。以及三门峡供热供应办法第30条、34条规定,该供热管道的所有权与三联公司无关,三联公司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原告将三联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是错误的,请依法驳回原告对三联公司的诉求。其他答辩意见同意农业银行的答辩意见。

被告槐扒公司辩称:首先,赞同农业银行的答辩观点及理由。其次,原告所诉涉案的暖气管道位于银湖湾小区。该小区暖气管道的现有使用权分别属于农业银行、外语中学、槐扒公司。根据槐扒公司与农业银行所签订的供暖协议:供暖系统由双方根据各自采暖面积按8:1的比例共同投资建设,资产为双方共有;供暖系统由农业银行负责管理之约定,可知,槐扒公司所承担的暖气管道的占用费应为500元,该费用早在2013年3月15日已交付给农业银行银湖湾小区,有农业银行银湖湾小区出具的收条为据。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系主体错误,原告诉状中所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外语中学辩称:管道不是被告修的,但是是被告在用。

经审理查明:曹保军系三门峡市开发区山河路37号房屋的所有人。1999年10月11日,三门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曹保军颁发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该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2层,建筑面积为194.83平方米。2002年11月16日,农业银行与三门峡市槐扒建管局签订供暖协议,协商了一起投资建设供暖的相关问题,随后建设了通往银湖湾小区的热力管道。该管道经过曹保军所有的山河路37号房屋1层房顶,搭建在私人承包的果汁厂建的管道上方。2012年8月,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润泽受湖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曹保军与农业银行银湖湾小区因暖气管道纠纷一事进行协商,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从2012年开始由农业银行、槐扒公司、外语中学共同支付曹保军每年4500元管道占用费,其中农业银行和外语中学各支付2000元,槐扒公司支付500元。2013年3月8日,农业银行与槐扒公司支付给曹保军2500元管道占用费,外语中学以曹保军未能提供正规发票为由未支付。庭审中,曹保军称三联公司修建热力管道侵犯了其房屋权利,热力管道影响了曹保军房屋续盖。曹保军提供照片、租房协议及租房者出具的证明,欲证明热力管道压住其房顶造成漏雨现象,给其造成相关的损失。

另查明,三门峡市槐扒建管局于2009年12月23日更名为三门峡市槐扒黄河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曹保军所诉热力管道压住其房顶,造成其房屋受损,从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被告方所建管道在果汁厂管道的上方,并无压住曹保军房屋。原告虽提供房屋受损照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受损与被告方所建管道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热力管道影响其续盖房屋,但原告未提供相关建房手续证明其房屋可以续盖,被告农业银行、槐扒公司表示如有相关建房手续,其愿意抬高或拆除暖气管道。而就原告房屋一层房顶空间的使用,2012年8月原告曹保军已与被告农业银行、槐扒公司、外语中学达成口头协议,对热力管道问题进行了协商处理。该口头协议系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依照协议全面履行。被告农业银行、槐扒公司已依约履行了支付2012年管道占用费2500元的义务,但被告外语中学以原告曹保军未提供正规发票为由未支付约定费用,是在履行协议中产生的纠纷,原告可另行起诉。综上,原告曹保军的诉求,证据不足,且不符合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曹保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曹保军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郭 路

人民陪审员     王倩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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