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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刑初字第2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4)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舞阳县孟寨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10月虚造补助发放表,在财政所财务上报销后骗取6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2012年10月,利用维修办公楼的机会,让施工方方某某多开具3万元的维修费用,报销后将其中的205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漯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公款的错误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贪污受贿的违纪线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舞阳县孟寨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虚构支出套取公款265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的消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以下量刑建议: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自首。张某某系在漯河纪委查处舞阳县副县长吴晓有关案件过程中,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的错误事实,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2)立功。张某某在漯河纪委查处舞阳县副县长吴晓的案件过程中,检举揭发吴晓涉嫌贪污受贿的违纪线索,吴晓涉嫌受贿一案现已立案侦查,张某某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张某某一案案发后积极退赃,赃款已经予以追缴。(2)张某某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一般不予判处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综上,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沈某某、方某某、年某某等证言;漯河市纪委出具的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罚没票据、被告人户籍证明及任职证明、记账凭证等财务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舞阳县孟寨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虚构支出套取公款265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的消费,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某系在漯河纪委查处舞阳县副县长吴晓有关案件过程中,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的错误事实,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被告人张某某在漯河纪委查处舞阳县副县长吴晓的案件过程中,检举揭发吴晓涉嫌贪污受贿的违纪线索,吴晓涉嫌受贿一案现已立案侦查,张某某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及成立自首、立功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某贪污公款26500元,依法应在上述贪污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成立立功,可以从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彩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