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068号 原告王平安,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伟勋、王桂霞,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涛,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 被告黄亚丽,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 原告王平安诉被告黄涛、黄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2014年10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安的委托代理人张w伟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涛、黄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平安诉称:2010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黄涛、黄亚丽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1、2010年7月2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涛借原告现金55000元,2、被告黄涛于黄亚丽离婚登记材料8页,证明黄亚丽应对黄涛的55000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黄涛、黄亚丽未提供证据。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7月2日,被告黄涛向原告王平安借款5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王平安现金五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借款人:黄涛,2010年7月2日”。后原告催款无果,即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黄涛于黄亚丽与2006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予支持。被告黄涛向原告王平安借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黄涛怠于还款,造成本案民事纠纷,其应承担还款民事责任。被告黄涛、黄亚丽于2006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15日登记离婚,被告黄涛所负原告王平安的55000元债务发生其与黄亚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被告黄涛所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黄亚丽应与被告黄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及2014年4月23日起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涛、黄亚丽不举证、不答辩、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涛、黄亚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平安借款55000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黄涛、黄亚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翠琴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