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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桂萍因与娄中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2624号 原告程桂萍,女,1971年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中宪,男,1967年7月30日生。 原告程桂萍因与被告娄中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2624号
原告程桂萍,女,1971年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中宪,男,1967年7月30日生。
原告程桂萍因与被告娄中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韩宁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桂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东、黄丽娇,被告娄中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桂萍诉称,2013年11月20日,被告刘子民、娄中宪向原告程桂萍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若被告逾期未还款,则支付原告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还款,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娄中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还款之日),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和逾期利息。
被告娄中宪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刘子民已经把借款100000元偿还给原告了。
原告程桂萍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借条一份,证明2013年11月20日,刘子民和被告娄中宪共同向原告程桂萍借款100000元,并在借据上约定了20%的违约金。
被告娄中宪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程桂萍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娄中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刘子民已将该笔借款偿还原告,因被告娄中宪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11月20日,刘子民和被告娄中宪共同向原告程桂萍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借用时间为贰个月,自打条之日起至2014年元月20日,若逾期未还,愿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自超出时间之日起,按日以万分之二十的利息处罚。刘子民和被告娄中宪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后刘子民按约定向原告付息至2014年1月20日。因刘子民和被告娄中宪未偿还原告借款及2014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原告程桂萍于2014年9月3日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程桂萍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刘子民的起诉,并放弃了要求被告娄中宪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子民和被告娄中宪向原告程桂萍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程桂萍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程桂萍与被告娄中宪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程桂萍要求被告娄中宪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程桂萍要求被告娄中宪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刘子民已向原告程桂萍付息至2014年1月20日,且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而被告娄中宪应从2014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程桂萍支付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程桂萍要求被告娄中宪支付违约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主张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程桂萍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娄中宪辩称,刘子民已将借款100000元偿还给原告程桂萍,因原告程桂萍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娄中宪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娄中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程桂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
二、驳回原告程桂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娄中宪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琳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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