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彩某诉司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724号 原告王彩某,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告司伟某,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彩某诉被告司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724号
原告王彩某,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告司伟某,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
原告王彩某诉被告司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司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4月10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7月13日生育长女司X,2011年4月23日生育次女司XX。因二人草率结婚。双方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对家人不管不问,并且有赌博恶习。无奈原告于2013年9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在被告订立保证的情况下,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于2013年11月26日撤诉,可被告在原告撤诉后,非但没有改正,反而变本加厉。无奈,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司X、司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司伟某未作答辩。
原告王彩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户口本复印件三份、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3、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的事实。4、证人赵霞、路书俊、王岭的书面证言(系当庭书写),证明因被告经常赌博而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调取原、被告的女儿司X的笔录一份。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审查,结合本院调取的询问笔录及证言,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可作为原告的证据使用,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13日共同生育一女司X,2011年4月23日又共同生育一女司XX。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起诉被告于本院,经本院做和好工作,被告于2013年10月21日被告书面向原告写下保证,不再参与干牌,改掉坏毛病,让原告给其最后一次机会等,原告于同年11月27日撤回起诉。原、被告自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自被告订立保证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被告仍有参与赌
本院认为,被告司伟某经常参与赌博,对其家庭和子女没有很好履行义务,是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原告曾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做双方的和好工作,被告虽书面保证改掉赌博的不良习惯,但双方关系仍没有改善。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经做工作已无和好可能,足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的婚生二女,长女司X由被告司伟某直接抚养,次女司XX由原告王彩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用自理。被告司伟某不应诉、不答辩、不到庭、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彩某与被告司伟某离婚。
二、双方的婚生女司X由被告司伟某直接抚养,次女司XX由原告王彩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用各自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彩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岭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人民陪审员  娄留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新亮诉王春合同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