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2784号 原告陈道,男,1924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贞。 被告陈明海,男,1955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军。 被告陈遂针,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陈伟强,男,28岁。 被告陈伟利,男,26岁。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排除妨害,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应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继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