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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德胜与被告田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民初字第00426号 原告:张德胜,男。 被告:田廷宽,曾用名田爱国,男。 原告张德胜与被告田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 0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德胜到庭参加庭审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民初字第00426号

原告:张德胜,男。

被告:田廷宽,曾用名田爱国,男。

原告张德胜与被告田廷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 0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德胜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田廷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4日,被告田爱国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被告在购买9000元的彩票后,被告因刷卡没有成功,所以没有支付现金,当场打下欠条一张,并答应次日归还。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买彩票款9000元。

被告田廷宽未答辩。

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的合法身份;

2、欠条一份,证明目的:被告田爱国于2013年11月24日在原告处购买彩票,欠9000元彩票款,欠条上签署的曾用名田爱国。

被告田廷宽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原告张德胜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3年11月24日,被告田廷宽在原告张德胜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被告购买9000元的彩票后,没有支付现金,打下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九千元”,被告田廷宽在欠条上签有曾用名“田爱国”。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彩票款9000元。

另查明,范县陆集乡田谷堆村的干部田保林询问笔录中说明田爱国,户籍名字田廷宽。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张德胜受托(取得资格)从事彩票经营,被告田廷宽从原告处购买彩票,没有支付价款,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田廷宽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廷宽支付原告彩票款9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廷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庆合

审 判 员  郭 奇

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祝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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