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刑一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纪东,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2013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及郑检刑补诉(2014)00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纪东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达理、聂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纪东及其辩护人朱红群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我院根据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延期审理建议书,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张纪东从2003年至2009年期间,无偿献血共计2400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南省公益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超过1000毫升后,无偿献血者在医院输血费用可以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以百分之百比例报销。 2009年7月7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东多次从办假证的“小马”(身份不明)处购买伪造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诊断证明书,以自己或其弟张某某(另案处理)患病输血为名,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先后四十次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骗取无偿献血临床用血报销款3461560元,除分给张某某6000余元外,其余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现未能追回。2013年10月31日,张纪东再次携带伪造的输血费用为162320元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证、患者一日清单等票据,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张纪东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印文鉴定书、伪造的相关书证、身份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纪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纪东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纪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送假发票的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张纪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纪东从2003年至2009年期间,无偿献血共计2400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南省公益无偿献血管理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献血超过1000毫升后,无偿献血者在医院输血费用可以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以百分之百比例报销。 2009年7月7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张纪东多次从办假证的“小马”(身份不明)处购买伪造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诊断证明书,以其或其弟张某某患病输血为名,单独或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四十次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骗取无偿献血临床用血报销款3461560元,除分给张某某6000余元外,其余赃款用于个人挥霍,现未能追回。2013年10月31日,张纪东再次携带伪造的输血费用为162320元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证、患者一日清单等票据,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实施诈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纪东供述,2002年至2005年,其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无偿献血五六次,共献2000多毫升血。2009年7月7日,因车祸做手术,其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输血费用花了6560元,其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实际报销了5640元。2009年,其做生意赔了钱,就想到其在血液中心报销输血费,发现检查手续很宽松,工作人员不会仔细审核发票和诊断证明的真假,其就想用假发票和诊断证明去骗钱。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叫小马专门做假发票的人,就告诉小马其用假发票是为了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报销输血费。2009年12月初的一天,其用4000元从小马处买了一张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发票和一张空白的诊断证明,签上河南省人民医院给其看过病的血液科大夫刘某甲的名字,2009年12月10日,其就拿着假住院发票和诊断证明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报销了现金人民币34340元。这次诈骗成功后,其就继续用同样的手段多次单独骗血液中心的输血费一共是3421860元。2010年中旬的一天,因找不到自己的献血证,就用其弟张某某的献血证,让小马以张某某的名义造了医院相关假票据,并让张某某用这些假票据到河南红十字血液中心报销了8980元,其将6000余元给了张某某。2013年10月23日,其从小马处用7000元买了一张输血费大概在16万元左右的发票和一张空白的诊断证明。2013年10月24日,其去报销,但工作人员告诉其现在政策变了,需要每日住院清单。2013年10月31日,其从小马处用1万元买了假的每日消费明细去报销,在等报销的时候,被民警抓住了,这次用来骗钱的假发票、假诊断证明和假每日消费清单也被公安局扣押了。此供述与证人刘某某(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保卫科长)证明的张纪东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的采血站和采血车一共献血2400ml,张纪东自2009年10月份到2013年9月17日以患白血病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输血花钱为由,先后三十七次在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报销共计3421860元。并与证人张某某(被告人之弟)证明的2010年1月26日张纪东让其拿着假的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发票到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报销8980元人民币,张纪东给其6000余元的事实相印证。 2、证人刘某甲(河南省人民医院大夫)证言,证明最近两年之内没有叫张纪东的白血病患者找其看过病,且查无张纪东的住院病历。该证言与上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能相互印证。 3、搜查笔录,2013年10月30日对张纪东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进行搜查,发现一张盖有“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专用章”字样的空白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张盖有“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章14号”字样的河南省人民医院入院证;一张姓名为张纪东的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是非淋巴细胞白血病;一张姓名为张纪东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发票,票面金额为177823.27元;38张姓名为张纪东的河南省人民医院患者一日清单。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佐证。 4、印文鉴定书,(郑)公(刑)鉴(文)字(2013)98号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章14号”印文与YB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印文与YB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5、伪造的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无偿献血偿还申请表等,证明从2009年7月7日至2013年9月17日,张纪东以非淋巴性细胞白血病为由,利用伪造的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诈骗红十字血液中心无偿献血偿还款40次,共计人民币3461560元。 6、到案经过,证明张纪东被抓获的情况。 7、南阳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大队根据张纪东提供的“小马”的手机号码和辨认,利用技术手段抓获了为张纪东送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和张某,主犯“小马”尚未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纪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纪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纪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送假发票的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由南阳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该大队是根据张纪东提供的“小马”的手机号码,利用技术手段抓获了廖某某和张某,经张纪东对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廖某某和张某是为其送假发票的人。张纪东提供犯罪中掌握的“小马”的联络方式,侦查机关据此抓捕犯罪嫌疑人,且不是当场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纪东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纪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纪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属实,但被告人张纪东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四十余次诈骗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无偿献血临床用血报销款三百六十多万元,被全部挥霍,无法追回,其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此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纪东诈骗他人财物共计3623880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且属诈骗医疗款物,赃款被全部挥霍,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酌情从重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纪东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竹庆平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源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