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双林等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一终字第42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双林,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一终字第42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双林,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祖章,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琳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双林、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巩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双林、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双林利用其担任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收受费三梁现金20000元、张松石现金2000元、姚某某现金5000元、赵某甲现金2000元、吴彦武现金7000元,共计现金人民币36000元,为费三梁、张松石等人违法建设房屋和厂房扩建提供便利。
2013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担任巩义市西村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收受庞继东(另案处理)人民币100000元。后赵某某按照庞继东的安排,将其中5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双林,为庞继东违法建设商品门面房向张双林说情。张双林收受贿赂后,为庞继东违法建设商业门面房提供便利。
2014年8月8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张双林办公室床下搜查出现金人民币17800元,并予以扣押;2014年10月21日张双林的家属向巩义市人民法院退出赃款68200元。2014年8月11日赵某某的家属向巩义市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张双林的供述,证人庞某某、姚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翟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西村镇文件两份,准调列编通知单,银行账户转账单,行政执法材料,税款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中共西村镇委员会证明,巩义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以被告人张双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上诉人张双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张双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检察机关根据张双林的供述发现了赵某某受贿的线索,并将赵某某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赵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庞继东交给赵某某的钱系让其跑手续用,不是贿赂款;有自首及退赃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双林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显示,系在办理其他案件时掌握了张双林受贿的嫌疑,后通知其到案接受询问,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张双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庞继东通过赵某某向其行贿5万元的事实,在贿赂犯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必然包含交代受贿来源、行贿对象的情况,故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已充分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全部退赃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请求再次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庞继东交给赵某某的钱系让其交手续用,不是贿赂款的意见,经查,庞继东与赵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证明了给赵某某钱让其做工作,以便能够尽快施工的事实,且赵某某实际上收受了该5万元现金并据为己有,应认定为受贿款,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有自首及退赃情节,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已充分考虑其系自首并全部退赃的情节而对其减轻处罚,减轻幅度适当,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双林、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双林、赵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张双林、赵某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存启
审 判 员  汪致咏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源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慧鹏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doc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