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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稳基走私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刑一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稳基(化名张浩),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2013年4月4日因涉嫌犯走私弹药罪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刑一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稳基(化名张浩),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2013年4月4日因涉嫌犯走私弹药罪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光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稳基犯走私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生、孙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稳基及其辩护人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稳基于2012年7月,以九雀雀、老东等网名上网QQ聊天中,结识了KT02、黑暗世界等网友。在网上聊天过程中,刘稳基向上述网友提出了购买枪支弹药的意愿,但未能如愿。
2013年3月份,刘稳基在QQ聊天过程中结识了网名为JACK的美国网友,并向JACK提出了愿从其处购买枪支弹药的想法,二人一拍即合,约定JACK先发给刘稳基部分“货物”,货到之后付款。按照JACK要求,刘稳基办理了以张浩为名的假身份证、新的手机号码(1583690xxxx),并通过QQ聊天将上述信息及其编造的收件人地址为平顶山市神马路宝莲生(车店)信息发给JACK。随后JACK将装有子弹、枪支配件的邮包按照刘稳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姓名等从美国寄出。
2013年4月4日该邮包到达平顶山市后,平顶山市邮政物流有限公司揽投员与该邮包收件人“张浩”电话联系,“张浩”要求将该邮包送至嘉荷天成小区门口接受。当天上午8时许,揽投员将邮包送至嘉荷天成小区门口投递时,刘稳基向揽投员出示了“张浩”的身份证,并在包裹单签上“张浩”的名字后接收该邮包,即被在此守候的郑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该邮包中搜出转轮手枪配件1件,子弹107发;随后侦查人员又对刘稳基位于嘉荷天成小区3单元xx楼东户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枪支配件8件、子弹40发。
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07发子弹系塞尔维亚制造的制式NAGANT(纳甘)转轮枪弹,转轮手枪配件系制式转轮枪弹鼓;从刘稳基住所内搜查出的8件枪支配件系同型号的步枪的复进装置组建,40发子弹系美国制造的WINCHESTER(温彻斯特)制式S&W(史密斯·威森)手枪弹,上述子弹均为军用子弹。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史某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意见书、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刘稳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刘稳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提请依法判处。公诉人并当庭出示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等证据,认为刘稳基具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刘稳基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提出侦查机关对其诱供。庭审中,其对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针对走私弹药罪的指控,其辩称:1、是JACK在QQ上主动找的自己,其并没有向JACK提出过购买枪支、弹药;2、其与JACK一直用中文聊天,并不知道对方是美国网友,也不知道邮包是从哪里寄出的;3、领取邮包所用手机号和身份证均是在2012年办的,均与JACK没有关系。
其辩护人辩护称:1、起诉书指控刘稳基犯走私弹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刘稳基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通过刘稳基之前与其他网友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刘稳基仅有在国内购买子弹的想法,并没有从国外购买或走私的想法。其次,刘稳基在客观上没有走私行为。无论是对照《海关法》还是刑法的相关规定,刘稳基签收邮包的行为都不属于走私行为。2、刘稳基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买卖、邮寄弹药,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稳基与邮寄人之间有过买卖弹药的商谈行为,而且邮寄人身份也未查清,再者,刘稳基仅是签收而不是邮寄。3、刘稳基仅是因为个人爱好而收藏弹药,其行为没有大的社会危害性也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建议对非法持有弹药罪从轻处罚。4、刘稳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5、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以来,被告人刘稳基在上网QQ聊天过程中,先后向KT02、黑暗的世界等网友提出了购买枪支的意愿,但均未能如愿。2013年3月份,刘稳基在QQ聊天中结识了网名为JACK的美国网友,二人在QQ上商议买卖枪支弹药,并约定由JACK先邮寄部分“货物”给刘稳基,刘稳基见货后付全款,JACK再邮寄余下“货物”。随后,刘稳基准备了用于交易的假身份证(名为张浩)、手机号码(1583690xxxx)和收件地址(平顶山市神马路宝莲生车店),并将上述信息发给JACK。3月28日,JACK将装有子弹、枪支配件的邮包按照刘稳基提供的收件人信息从美国寄出。
4月4日,该邮包到达平顶山市,刘稳基接到揽投员电话后要求对方将邮包送到嘉荷天成小区。当天上午8时许,在嘉荷天成小区门口,刘稳基向揽投员出示了名为“张浩”的身份证并签收邮包,随即被在此守候的郑州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该邮包中搜出转轮手枪配件1件、子弹107发,随后侦查人员又对刘稳基位于嘉荷天成小区3单元xx楼东户的住所进行搜查,搜出枪支配件8件、子弹40发。
经鉴定,从邮包中搜出的107发子弹系塞尔维亚制造的制式NAGANT(纳甘)转轮枪弹,转轮手枪配件系制式转轮枪弹鼓;从刘稳基住所内搜出的8件枪支配件系同型号步枪的复进装置组件,40发子弹系美国制造的WINCHESTER(温彻斯特)制式S&W(史密斯·威森)手枪弹;上述子弹均为军用子弹。
另查明,2013年7月5日,刘稳基向检察机关检举一起他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后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以下证据证明:
1、郑州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查验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4月3日,郑州海关关员在快件监管现场查验时,在一件寄自美国的包裹内发现夹藏在机器配件中用锡箔纸包装的子弹107发,疑似手枪转轮1个。该包裹邮件号为EI897047773US,收件人为zhanghao,联系电话为1583690xxxx,收件地址为平顶山市神马路。郑州海关缉私局经初查予以刑事立案。
2、证人史某某(平顶山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湛河分局揽投员)的书面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4月4日正常投递邮件号为EI897047773US的快件。当天上午,其与收件人电话联系询问送到哪里,对方让送到嘉荷天成小区。到那以后,收件人出示了身份证并签收了邮件,随后警察将对方当场抓走。
3、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刘稳基指认照片证明,刘稳基于2013年4月4日上午收取包裹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名为“张浩”的假身份证一张、号码为1583690xxxx的手机一部;另扣押邮包1个、疑似子弹107发、疑似枪支转轮1个、千斤顶1个。
4、邮单复印件、刘稳基接收包裹所用手机的照片以及所用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证明,系刘稳基与揽投员史某某通话并签收了邮件。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3年4月4日抓获刘稳基后,侦查人员对刘稳基位于平顶山市嘉荷天成小区的家中进行搜查,扣押枪支配件8件、子弹40发等物品。
6、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从侦查机关扣押的刘稳基家中的电脑硬盘中提取了相关涉案信息,包括QQ号为54484xxx的聊天记录。被告人刘稳基供认该QQ号系其本人使用,该聊天记录显示,刘稳基曾使用该QQ号与KT02、黑暗的世界等网友联系购买枪支事宜。
7、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07发子弹系塞尔维亚制造的制式NAGANT(纳甘)转轮枪弹,转轮手枪配件系制式转轮枪弹鼓;从刘稳基住所内搜查出的8件枪支配件系同型号步枪的复进装置组建,40发子弹系美国制造的WINCHESTER(温彻斯特)制式S&W(史密斯·威森)手枪弹,上述子弹均为军用子弹。
8、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证明涉案邮件于2013年3月28日由美国寄出,2013年4月4日于平顶山市妥投。
9、郑州海关缉私局侦查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稳基无合法持枪证明。
10、被告人刘稳基的供述称,他比较喜欢玩枪,这两年间从淘宝网上买了一些手枪配件和子弹,想自己收藏。在这期间,在网上和不少人聊过枪支收藏的事,但总是被别人以先收取定金的方式骗钱。直到2013年3月份,网上有个叫JACK的加其为QQ好友,他和JACK聊天用的都是中文,JACK称自己是美国人还给他发了几张手枪图片。后来,JACK和他商定了一支枪三万元的价格,由JACK先发一半零件,他收到后付全款对方再发另一半。根据JACK的安排,他办了假身份证,买了新的手机号并找了一家宝马4S店地址作为收件地址,并把上述信息发给了JACK。后来,JACK给他发了个国际邮件的单号。4月4日早上,他收到了邮电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后,要求对方将邮件送到嘉荷天成小区门口,当他拿假身份证取货时被抓了,邮件里有一个手枪转轮和107发子弹。买枪和子弹都是出于好奇想收藏,被抓后家里也搜出了枪栓等配件和40发子弹,这些都是从淘宝网上买的。
11、被告人刘稳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刘稳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12、另有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相关案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稳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走私弹药至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刘稳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刘稳基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走私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刘稳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被告人刘稳基在侦查阶段供述收集的合法性问题,经查:1、围绕供述收集的合法性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郑州海关缉私局督察处随案督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供述收集的合法性;2、讯问笔录和搜查笔录显示,2013年4月4日,在平顶山市轻工路派出所参与对刘稳基第一次讯问的侦查人员同期参与了对刘稳基住所的搜查,时间上明显冲突,故对刘稳基2013年4月4日的第一次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针对被告人刘稳基就走私弹药罪指控事实提出的异议,经查:1、刘稳基在侦查阶段多次对其与美国网友JACK在网上商量购买枪支弹药的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清晰连贯、符合逻辑并有相应客观事实予以印证。首先,刘稳基被抓时所持的假身份证、手机号码等均与涉案邮包上填写的收件信息相符,该事实印证了被告人关于其向JACK提供收件信息的供述;其次,刘稳基在接到揽投员电话后要求对方改变送件地点,其对以英文书写的邮单不提异议即予以签收,且其在邮单上系以化名“张浩”进行签收,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人,上述一系列行为本身已揭示出刘稳基对收到该邮包以及邮包的来源是充分明知的,并再次印证其供述的真实性。因此,本院对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向JACK提出购买枪支、弹药以及不知道邮包从美国寄出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2、被告人在庭审中对与JACK网上认识以及聊天的事实予以认可,该事实并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至于两人具体是谁先在QQ上提出加对方为好友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故对被告人提出是JACK主动联系自己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3、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被告人指认照片已充分证明被告人持假身份证和涉案手机号码收取邮包的客观事实,至于该假身份证及手机号码是否是在2013年应JACK要求办理,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走私弹药犯罪事实的认定,故对相应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刘稳基犯走私弹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如上所述,刘稳基的供述以及一系列客观行为的印证,充分证明了其与网友JACK商量购买枪支弹药以及明知涉案邮包来自美国的事实;同时,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证明了涉案邮包由美国寄出在国内签收的事实。上述事实说明,刘稳基主观上具有从国外购买枪支弹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JACK配合邮寄弹药和枪支配件至境内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走私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以刘稳基在案发前与其他网友的聊天记录都是商量在国内购买枪支弹药为理由,进而推定刘稳基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辩护理由不仅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在逻辑上也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稳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对该意见予以认可,但对其具体理由不予支持。刘稳基的行为不认定为非法买卖、邮寄弹药罪的原因并不在于其没有实施买卖和邮寄弹药的行为,而是因为其是向境外购买弹药并共谋以邮寄方式寄至国内,行为更符合走私弹药罪的犯罪构成。
第五,针对辩护人就本案量刑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刘稳基在审查起诉阶段所揭发的犯罪行为经查证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并不属于“重大犯罪”或“重大案件”,因此刘稳基的立功表现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故本院对辩称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刘稳基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辩称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辩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4、刘稳基当庭对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认罪态度较好,故对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刑法规定,走私弹药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刘稳基走私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依法属于走私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其所犯走私弹药罪依法应当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依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刘稳基非法持有军用子弹40发,对其所犯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同时,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刘稳基具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对其所犯走私弹药罪可以减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可从轻处罚;2、涉案弹药及枪支配件均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稳基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子弹及枪支配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董正方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吉 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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