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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春和、刘松梅与被上诉人马振邦、铁战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春和,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松梅,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春和,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松梅,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振邦,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志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战林,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冯春和、刘松梅因与被上诉人马振邦、铁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冯春和、刘松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春和、刘松梅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春和、刘松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冯春和、刘松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小潭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会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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