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何海军与被上诉人刘龙龙、何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军,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龙,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长青,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军,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龙,男,汉族,1988年12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长青,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啸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路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海军与被上诉人刘龙龙、何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5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海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海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上诉人何海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马 莉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