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 负责人樊桂喜,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琦,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甲,该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兵,男,1965年11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姬瑞明,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兴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杜金兵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兴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甲,被上诉人杜金兵委托代理人姬瑞明、蔡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7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长兴支行。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